第二十二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加强污水处理工程建设。工业污水、城乡居民生活污水、畜禽养殖和农副产品加工单位产生的污水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并达标排放。

污水排放至河道、湖泊、水库、渠道等水域管理范围内的,不得超过国家或者自治区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