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四章 水资源、水域和水工程保护第二十一条有效对生活饮用水地下水源应当加强保护,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由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划定,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在江河、湖泊、水库、渠道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应当经有管辖权的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