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对生活饮用水地下水源应当加强保护,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由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划定,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

在江河、湖泊、水库、渠道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应当经有管辖权的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