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四章 水资源、水域和水工程保护第十七条有效自治区实行地下水取用水总量控制和水位控制制度。开采地下水应当符合地下水保护与利用规划和年度计划中确定的可开采总量并满足地下水污染防治要求。造成地下水超采、地面沉降、水体污染的,应当承担治理责任。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