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开采矿藏或者建设地下工程必须疏干排水的,建设或者生产单位应当采取回灌补源及回收利用措施。因疏干排水导致地下水位下降、水源枯竭或者地面塌陷,给他人生活和生产造成损失的,由建设或者生产单位依法给予补偿。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