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承包期内,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为本集体经济组织的下列人员保留土地承包经营权:

(一)解放军、武警部队的现役义务兵和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士官;

(二)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的在校学生;

(三)服刑人员。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