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嘎查村民委员会或者嘎查村民小组按照规定统一组织发包农村牧区土地时,下列人员有权依法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农村牧区土地:
(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及新生子女;
(二)因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合法的婚姻、收养关系,户口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的;
(三)户口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并实际居住,在原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嘎查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嘎查村民代表同意的;
(四)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员。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