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承包期内,承包方自愿交回承包地的,应当提前半年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并可以获得合理补偿,补偿办法由发包方与承包方协商确定。

承包方在承包期内自愿交回承包地的,在承包期内不得再要求承包土地。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