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通过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发包方应当拟定承包方案,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十五日。承包方案应当明确承包土地的名称、坐落、四至、用途、面积、承包方式、承包期限以及其他应当注明的事项。

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承包权。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嘎查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嘎查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采取公开协商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其承包底价及支付方式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嘎查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嘎查村民代表的同意。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