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城镇供热条例第四十四条有效热源单位和供热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其维护管理的重要供热设施,设置明显、统一的安全警示识别标志,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装、移动、覆盖、拆除、损坏共用供热设施和供热安全警示识别标志。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5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