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城镇供热条例第四十三条有效供热单位应当对供热范围内,热用户分户终端计量装置或者入户端口以外供热设施、设备承担维修、养护责任。热用户发现室内供热设施异常、泄漏等情况时,应当及时向供热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人报修,供热单位或者供热单位委托的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组织抢修,所发生的费用由相关责任方承担。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5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