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城镇供热条例第四十五条有效在供热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安全保护距离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建造建筑物、构筑物、敷设管线;(二)开挖沟渠、挖坑取土;(三)进行打桩、顶进作业;(四)堆放垃圾、杂物、易燃易爆物品;(五)倾倒腐蚀性物品,排放污水、废水;(六)从事爆破作业;(七)其他可能危害供热设施安全的行为。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5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