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有效

在供热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安全保护距离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建造建筑物、构筑物、敷设管线;

(二)开挖沟渠、挖坑取土;

(三)进行打桩、顶进作业;

(四)堆放垃圾、杂物、易燃易爆物品;

(五)倾倒腐蚀性物品,排放污水、废水;

(六)从事爆破作业;

(七)其他可能危害供热设施安全的行为。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