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城镇供热条例第三十三条有效热用户逾期未交纳热费的,应当按照供用热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供热单位可以向热用户发出催告通知书,热用户自收到催告通知书满三十日仍不交纳热费和支付违约金的,供热单位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中止供热。中止供热不得损害其他热用户的用热权益,并向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中止供热期间热用户应当交纳基本热费。供热单位依据前款规定中止供热的,应当事先通知热用户。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5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