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热用户逾期未交纳热费的,应当按照供用热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供热单位可以向热用户发出催告通知书,热用户自收到催告通知书满三十日仍不交纳热费和支付违约金的,供热单位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中止供热。中止供热不得损害其他热用户的用热权益,并向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中止供热期间热用户应当交纳基本热费。
供热单位依据前款规定中止供热的,应当事先通知热用户。
Local Regulations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5,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