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城镇供热条例第三十一条有效既有建筑未实行供热计量收费的,热费应当按照房屋的建筑面积计收。房屋建筑层高超过标准层高的,可以参照国家相关技术规范,增收一定比例的热费,具体办法由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5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