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新建居住建筑实行供热计量收费;既有居住建筑通过节能改造,逐步实行供热计量收费。

公共建筑应当实行供热计量收费。

供热计量收费按照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计收。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