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供热期内,对符合国家建筑节能标准的居住建筑,供热单位应当保证热用户室内温度全天达到18℃以上。其他民用建筑的室内温度应当达到设计规范标准。

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在前款规定基础上,结合当地实际,决定本行政区域供热期室内温度标准。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