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城镇供热条例第二十二条有效在供热期内因供热设施发生故障不能正常供热,确需连续停热八小时以上的,热源单位或者供热单位应当及时通知热用户,并立即组织抢修,及时恢复供热,同时报所在地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由于热源单位或者供热单位原因造成连续停热超过二十四小时的,供热单位应当自停热之日起按日退还热用户热费。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5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