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热源单位和供热单位在供热期内应当安全、稳定、连续、保质保量供热,不得擅自停止供热。

热源单位和供热单位进行年度供热设施检修应当避开供热期,并提前十五日通知相关热用户。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