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城镇供热条例第二十条有效热源单位与供热单位、供热单位与热用户之间应当分别签订供用热合同。供用热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供热面积、供热时间、供热质量、收费标准、交费时间、结算方式、供热设施维护责任、违约责任以及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未签订书面合同,供热单位已经向热用户供热一个以上供热期的,视为热用户与供热单位之间存在事实合同。供用热合同示范文本应当由自治区人民政府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自治区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监制。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5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