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法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固体废物污染防治专项规划或者将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规划纳入本行政区域的环境保护规划。

固体废物污染防治专项规划应当与区域环境保护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等相协调。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