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固体废物污染环境,并依法承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责任。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