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推进固体废物处置设施建设。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督促危险废物、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处置设施建设;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督促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的处置设施建设;省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督促农业废弃物的处置设施建设。

地级以上市及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固体废物基础设施建设规划,解决设施建设的立项、用地、资金等问题。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