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排气污染检测第二十三条有效机动车维修机构对机动车实施与排气有关的维修后,应当进行出厂自检或者委托检测,符合规定排放标准后方可出厂,并保存相关的维修档案。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对实施了前款规定的维修后待出厂的机动车进行排气污染抽检。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30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