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

机动车维修机构对机动车实施与排气有关的维修后,应当进行出厂自检或者委托检测,符合规定排放标准后方可出厂,并保存相关的维修档案。

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对实施了前款规定的维修后待出厂的机动车进行排气污染抽检。

Local Regulations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30,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