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三项至第六项规定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六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