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一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经营高风险项目的单位未制定安全操作规程,每日投入运营前未对涉及人身安全的设施、设备进行试运行和例行安全检查,或者未对安全附件和安全保护装置进行检查确认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设施、设备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