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三条有效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决定。省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可以将国务院《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由其实施的行政处罚,委托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实施,但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行政处罚除外。附则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六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