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未按照规定对其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安全评价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安全生产相关许可证件。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五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