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九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取得不带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违法储存危险化学品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