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落实相关安全措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