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有效

上级人民政府发现下级人民政府批复的事故调查报告认定事故原因不清、责任不明或者包庇、袒护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撤销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责令下级人民政府重新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或者自行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对初步认定的瞒报事故,上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应当挂牌督办;必要时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政府提级调查。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