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五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第五十二条有效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救援。有关负责人应当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要求立即赶到事故现场;有关负责人到达事故现场前,可以根据需要指定现场有关人员临时指挥应急救援工作。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