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五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第五十四条有效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及时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复的事故调查报告全面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对本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将落实情况报告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