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有效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应当在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一小时内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事故现场有关人员无法联络本单位负责人的,应当直接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事故涉及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的,相关单位均应当报告。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照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