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二十七条有效经营高空、高速、水上水下、探险等高风险项目的单位应当制定安全操作规程,每日投入运营前对涉及人身安全的设施、设备进行试运行和例行安全检查,并对安全附件和安全保护装置进行检查确认。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