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十三条有效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每季度研究安全生产工作并组织全面检查,每年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