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下列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明确相关操作规程并予以落实:
(一)安全生产投入及费用管理;
(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三)场所、设施、设备安全管理;
(四)安全风险分级管控;
(五)安全检查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六)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管理;
(七)应急预案管理和救援;
(八)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置;
(九)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管理制度。
从事危险作业或者生产经营场所、设施、设备存在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单位还应当制定专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小型、微型企业等规模较小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根据本单位实际,制定综合性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