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条例/第三章 气候资源保护第二十三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高山、湖泊、江河、森林、草地、湿地、海岸等区域的气候资源保护,改善气候条件,优化气候资源环境。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