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条例/第三章 气候资源保护第二十一条有效工程建设、工业生产和气候资源开发利用等应当与气候承载力相适应,避免或者减少对气候和生态环境的不利影响。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