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有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五项至八项和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给予警告;警告后仍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并处没收占道售犬设施和犬只。
地方法规 · 平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