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有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自行处置;逾期不处置的,处以每只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处没收犬只。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责令限期办理养犬登记;逾期仍不登记的,对单位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处没收犬只;对个人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并处没收犬只。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给予警告;警告后仍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项规定,放任、驱使犬只恐吓他人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驱使犬只伤害他人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六)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四项规定的,没收犬只,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注销养犬登记证。
(七)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至六项和第八项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八)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第三款、第四十一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平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