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养犬人应当持养犬登记证到原养犬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一)饲养的犬只死亡或者失踪的,应当自犬只死亡或者失踪之日起十五日内办理;

(二)放弃饲养犬只的,应当自送交他人饲养或者送交犬只留检所之日起十五日内办理;

(三)犬只免疫有效期满,养犬人未将犬只送至犬只免疫点接受狂犬病免疫接种的。

地方法规 · 平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