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养犬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对犬只定期接种狂犬病疫苗,并在养犬登记前植入电子标识,取得犬只免疫证明和电子标识植入证明。

犬只的免疫和电子标识植入费用由养犬人自行负担。

地方法规 · 平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