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公民应当文明出行,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行人通过交通路口和斑马线时遵守交通信号指示或者交警指挥,不得逗留、嬉闹、看手机等,遇机动车礼让时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快速通过;

(二)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依次排队,有序上下,主动为老、幼、病、残、孕乘客让座或者让行;

(三)驾驶机动车应当礼让行人,规范使用灯光和喇叭,低速通过扬尘、积水路段,不得违规变道、穿插和超车,不得以手持方式使用电话;

(四)驾驶人或者乘车人不得实施影响安全驾驶的行为,不得向车外抛洒物品,下车时注意观察车辆侧后方通行状况;

(五)文明规范使用、停放共享单车等交通工具,不得损坏、抛弃、私自占用;

(六)非机动车应当按照交通信号指示行驶,不得违规在机动车道内行驶,不得逆行或者乱穿马路;

(七)机动车和非机动车按规定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正常通行,不得占用人行道、盲道、消防通道、应急车道、疏散通道;

(八)公交车、出租车、网约车等驾驶人要规范服务、文明待客,保持车辆干净整洁,上下客时有序停靠,不得甩站、甩客、欺客和拒载;

(九)摩托车、电动车驾驶人和乘坐人应当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

(十)其他文明出行的行为规范。

地方法规 · 张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