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公民应当爱护公共卫生,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维护公共场所及公共设施干净整洁;

(二)减少垃圾生成,分类投放垃圾;

(三)不得乱扔烟头、果皮、果核、纸屑、塑料袋、口香糖、包装物等废弃物,不得随地吐痰、便溺,不得在街道路面、下水道口倾倒泔水等餐厨垃圾,妥善处置废弃口罩;

(四)保持公共厕所卫生,文明如厕,不得占用无障碍卫生间、母婴室;

(五)不得随意在建筑物、构筑物等公共设施和地面、树木上涂写、刻画、喷涂、粘贴;

(六)公共场所咳嗽、打喷嚏时应当遮掩口鼻;出现发热、干咳等症状、可能患有呼吸道传染性疾病时,应当采取佩戴口罩等有效措施防止传染他人;患有传染性疾病,应当遵守有关公共卫生防疫规定,依法配合相关部门的检验、隔离、治疗等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接受监督管理;

(七)遵守控制吸烟有关规定,不得在禁止吸烟场所或者区域内吸烟,在非禁止吸烟场所或者区域内吸烟时,注意避开他人,爱护烟雾净化器等设施;

(八)其他爱护公共卫生的文明行为规范。

地方法规 · 张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