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公民应当文明旅游,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尊重当地历史文化传统、风俗习惯、宗教信仰和礼仪禁忌;
(二)爱护文物古迹、风景名胜、古树名木及其他重要历史文化遗产,爱护景区公共设施,不得刻画、涂污、攀爬、踩踏;
(三)遵守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参观礼仪规范,爱护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不得有损害纪念英雄烈士环境和氛围的行为;
(四)遵守景区景点秩序,服从引导和管理,不得有危及他人以及自身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
(五)诚信经营,礼貌待客,客观介绍张掖历史文化、风土人情、自然景观,不得虚假宣传、低俗营销;
(六)其他文明旅游的行为规范。
地方法规 · 张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