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单位和个人应当维护公共场所秩序,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文明使用公共设施,不得侵占、损毁或者以不恰当的方式使用公共设施;

(二)开展娱乐健身、商业宣传、网络直播等活动时应当合理使用场地、音响器材等设施设备,不得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用语文明,举止得体,不得大声喧哗,控制手机、电脑等电子产品的外放音量,避免影响他人;

(四)进行施工作业时,应当采取控制作业时间、加强现场管理、设置隔离防护设施等措施,防止噪声扰民;

(五)参加集会,观看文艺演出、体育比赛、各类展览等,服从管理,遵守秩序;

(六)不得从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高空设施抛掷物品,防止搁置物、悬挂物脱落、坠落;

(七)遵守就医秩序和医疗场所有关规章制度,服从医护人员的引导和管理,通过合法途径处理医患矛盾、医疗纠纷,不得侮辱、谩骂、威胁、殴打医务人员,不得在医疗场所聚众闹事;

(八)文明有序信访,合理表达诉求,不得非法聚集扰乱公共秩序;

(九)遇到突发事件,服从现场指挥,不得盲目聚集、围观、起哄,积极配合各项应急处置措施;

(十)其他维护公共场所秩序的文明行为规范。

地方法规 · 张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