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学校应当加强思想道德教育,培育优良校风、教风、学风;加强学生文明行为养成、礼仪礼节和心理健康等教育,引导学生、家长尊师重教,自觉维护教学秩序;加强师德师风建设,规范教育教学行为,不得侮辱、谩骂、体罚学生;加强法治宣传,建设平安校园,防止校园欺凌,及时稳妥处置校园安全事故。

地方法规 · 张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