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公民应当培养绿色健康生活方式,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勤洗手,常通风,科学佩戴口罩,遵守“一米线”文明引导标识,养成健康生活习惯;
(二)文明用餐,推行分餐制,使用公筷公勺;节约用餐,践行光盘行动;理性消费,拒绝铺张浪费;
(三)不过度饮酒、不强行劝酒;
(四)节约水、电、气、暖等资源,减少使用塑料购物袋、一次性生活用品;
(五)绿色低碳出行,优先选择步行、骑行等出行方式,提倡乘坐、使用公共交通工具;
(六)转变祭扫方式,文明、绿色祭扫;
(七)其他绿色健康生活方式的文明行为规范。
地方法规 · 张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