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单位和个人应当共同构筑诚信体系,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传承中华民族重信守诺的传统美德,弘扬新时代社会主义诚信理念、诚信文化、契约精神,推动各行业各领域制定并践行诚信公约;

(二)加快个人诚信、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构建覆盖全社会的征信体系,健全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提高全社会诚信水平;

(三)在民事活动、经济往来中重信守诺,遵守约定,建立单位、个人良好信誉;广泛开展诚信建设实践活动,宣传推介诚信先进集体及个人,营造全社会讲诚实、守信用的氛围;

(四)其他诚信建设的文明行为规范。

地方法规 · 张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